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5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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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撤銷管委會決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588號原告 柳約有 被告 白克強
李旭峰 李相新 陳英頎 林姵希 (原姓名: 林芳君 ) 王家鋐 吳筱涵 王俊陽 吳佳陽 葉品成 鍾秉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管委會決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本件確認決議無效之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該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補繳裁判費,如原告未能實際查報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則本院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書記官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