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小上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小上字第102號上訴人 陳一 任訴訟代理人 陳茂山 被上訴人六福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楊榮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楊榮鍾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訴訟程序於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並未依法產生,致無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且兩造或利害關係人復不依法選任特別代理人,致當然停止,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經查,被上訴人已選任楊榮鍾為主任委員,且依法向主管機關新北市永和區公所備查在案,此有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00年5月12日北工建字第1000258754號函復在卷可稽業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兩造均未依法聲請楊榮鍾承受訴訟,影響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是楊榮鍾既為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本院爰命楊榮鍾應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應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麗玲
法官朱耀平法官李行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書記官蔡於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