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亡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11號聲請人 鄭銘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 鄭利文 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關於聲請宣告死亡事件,專屬失蹤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鄭利文之子,鄭利文於民國93年5月31日失蹤後迄今已逾16年,爰依法聲請對其為死亡宣告等語。
三、經查,鄭利文失蹤前之住所地為桃園縣○○區○○○村00號,有聲請人所提出之戶籍謄本(除戶部分)1件附卷可稽,而本院電詢聲請人,其表示不清楚失蹤人出境前住哪裡,對於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沒有意見,此亦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電話紀錄各1件在卷可佐。依首開說明,本件聲請宣告死亡事件,專屬失蹤人鄭利文住所地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書記官陳佩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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