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00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明憲指定辯護人劉慶忠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2680號、108年度偵字第153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明憲應自民國壹佰零玖年壹月拾參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李明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又於逮捕過程有逃亡行為,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108年9月17日執行羈押在案(本院卷第47頁),並於108年12月17日延長羈押2月(本院卷第223頁)。茲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5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本院卷第243頁),於109年1月9日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開具108年執丙字第8458號執行指揮書將被告送監執行,且自109年1月13日起算上開刑期,有執行指揮書影本1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49頁),則被告既另案送監執行,故原羈押原因於前開執行之日業已消滅,本院爰依法裁定自其執行之日起將本院原羈押撤銷。又被告既於另案受執行,即無釋放必要,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張郁昇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盧昱蓁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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