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金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金字第38號原告 張妤姍 選任辯護人 王奕淵 律師被告 邱文榮 (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被告 廖心慧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6年度附民字第
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仍有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淳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書記官鄧文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