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940號原告榮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真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真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零叁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瑜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
書記官羅元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