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52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對人 李秀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5年3月2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3,36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5年2月23日至135年2月22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95年2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元及800,000元,借款期間自95年3月8日至115年3月8日止,應按月攤還本金及其利息、違約金,如屆期未為清償借款時,借款人即喪失其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計尚欠本金2,636,049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全部到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均影本)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附表100年度司拍字第5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鄉○○○段││412│旱│││88│全部│李秀玲│└──┴───┴────┴───┴───┴────┴─┴──┴──┴────┴─────┴────┘┌─────────────────────────────────────────────────────┐│附表(建物)︰100年度司拍字第52號│├──┬───┬─────┬────┬────┬─────┬───┬────────────┬───┬───┤│││││建築式樣│││附屬建物││││││││主要建築││├───┬───┬────┤│││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建物面積│合計│主要建│││權利│所有││││││房屋層數│(平方公尺)││築材料│面積│面積單位││權人│││││││││及用途│││範圍││├──┼───┼─────┼────┼────┼─────┼───┼───┼───┼────┼───┼───┤│001│278│花蓮縣吉安│吉安鄉慈│住家用、│1層49.37│92.89│││平方公尺│全部│李秀玲│○○○鄉○○○街│安段412│鋼筋混凝│2層43.52││││││││││30巷4號│地號│土加強磚│││││││││││││造、2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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