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16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1690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92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2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志偉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黃文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105年2月26日所為刑事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內關於「又施用第二級毒品,共參罪」等字,更正為「又施用第二級毒品,共貳罪」。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或裁定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前開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之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茲裁定予以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力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書記官周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