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65號原告 王經綻 訴訟代理人 洪秀一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啟成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70,56
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572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書記官楊麗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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