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8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8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86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聖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7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聖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聖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於民國97年8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2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於㈠97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6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252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㈡97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22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㈢97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以97年度訴字第18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577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㈣97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北地院以97年度訴字第23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與前開㈠至㈢所示之罪刑,經臺北地院以98年度聲字第53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確定;㈤97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北地院以97年度訴字第52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嗣於97年8月24日起入監接續執行上開罪刑,且預計縮短刑期至101年11月29日期滿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
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一如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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