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6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6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7680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理人 姚陵陵 債務人 洪乙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零陸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捌仟玖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每月未繳金額在新臺幣陸萬零壹元至玖萬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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