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繼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聲繼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繼字第42號繼承人 朱狄喜 上列當事人聲明繼承被繼承人施信能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人與被繼承人 李建陽 間結婚公證書及海基會認證書。
二、聲請人之大陸地區戶籍資料(常住人口登記卡、居民身分證),並需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海基會認證。
三、被繼承人施信能及聲請人之入出境資料。
四、 陳明 聲請人如何知悉被繼承人施信能死亡,及提出相關證據。
五、含被繼承人施信能第一至四順序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
六、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七、被繼承人與聲明人之合照照片。
八、陳明繼承人朱狄喜之現住地為何。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書記官黃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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