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繼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繼字第227號聲請人 温蓉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及第6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故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認無管轄權時,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 温蓉莉 於民國108年3月30日死亡,被繼承人温蓉莉生前最後設籍地及住所為高雄市○○區○道里○○○路○○巷○○弄○○○號,有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是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拋棄繼承,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當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書記官林慧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