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61號聲請人 劉秀治 相對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
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2項定有明文。是聲請停止執行者聲請人,必為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有回復原狀聲請之聲請人或提起相關訴訟之原告為限。
經查,聲請人主張其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63305號強制執行事
件(下稱系爭執行程序)中之執行標的土地,為其友人 蘇明祥 實質所有,並非登記名義人所有,已經蘇明祥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而聲請停止系爭執行程序云云。然據其主張已可知,聲請人並非第三人異議訴訟之原告,亦未釋明其與異議之訴有何關聯,衡諸上開說明,聲請自無依據,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書記官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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