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再易字第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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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再易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再易字第85號再審原告甲○○
曹敏煌 乙○○兼上三人之丙○○訴訟代理人再審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8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丙○○負擔百分之六十五,餘由其餘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再審之訴不合法,係指再審之訴不合程式,或已逾時間、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而言(最高法院76年度台抗字第374號裁定意旨參照)。又第二審法院就該事件已為本案判決者,對於第一審法院之判決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同法第496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983號第一審判決再審被告應給付再審原告新台幣(以下同)3萬元本息、應給付再審原告丙○○1萬元本息,而駁回再審原告其餘請求,再審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第二審,經本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1056號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業據本院調卷查核明確,是再審原告就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應由本院另為判決外,其就該第一審確定判決一併提起再審之訴,顯係對不得提起再審之訴者提起之,依首揭說明,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駿璧
法官李昆曄法官李媛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書記官李華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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