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5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理人 楊國禎 相對人 洪壽嶺
洪千惠 洪千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為民法第873、867條所明定。故抵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有,抵押權人仍得追及其物行使抵押權。又上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81條之17及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 洪銀水 於民國71年7月1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存續期間自71年7月9日起至111年7月9日止,債務清償期、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清償日期、利率及計收標準,並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其於87年11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2,500,000元,約定利息按週年利率2.33%計算,借款期限自87年11月23日起至102年11月23日止,分180期每月攤還本息一次。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又本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嗣於98年3月30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洪壽嶺、洪千惠、洪千茹詎自99年9月23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餘欠本金673,363元及如上所述之利息、違約金,屢經催討,迄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上項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及授信約定書影本、借款明細表等為證。又相對人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
74條規定,定期通知其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迄未陳述。從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附表:100年度司拍字第5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備││├───┬────┬────┬────┬────────┤├──────┤權利範圍│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台東縣│台東市○○○段││1509-1│建│145.00│全部│洪壽嶺、洪千惠、洪千││1│││││││││茹各持有3分之1。│└─┴───┴────┴────┴────┴────────┴─┴──────┴──────────────┴──────────┘┌─────────────────────────────────────────────────────────────────────────────────┐│附表(建物)︰100年度司拍字第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權利│││編│建│││├─┬─┬─┬─┬─┬─┬─┬─┬─┬─┬─┬──────┼────┬─┬─┤│││││││主要建築│主│主│主│主│主│主│主│主│主│主│主│合計│主要建│面│面││備考││││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建│建│建│建│建│建│建│建│建│建││││積│範圍│││││││材料及│物│物│物│物│物│物│物│物│物│物│物││築材料││││││號│號││││層│層│層│層│層│層│層│層│層│層│層││││單││││││││房屋層數│次│次│次│次│次│次│次│次│次│次│次││及用途│積│位│││││││││面│面│面│面│面│面│面│面│面│面│面│││││││││││││積│積│積│積│積│積│積│積│積│積│積│││││││││││││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⑩│⑪│││││││├─┼─┼──────┼────┼────┼─┼─┼─┼─┼─┼─┼─┼─┼─┼─┼─┼──────┼────┼─┼─┼───────┼──────────────┤│0│3│仁三街156號│ 馬蘭段 │二層鋼筋│6│6││││││││││139.66│││平│全部│洪壽嶺、洪千惠、洪千茹各持有││0│5││1509-1│混凝土造│9│9│││││││││││││方││3之1。││1│6│││住家用│.│.│││││││││││││公│││││7││││8│8│││││││││││││尺│││││││││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