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0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0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0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文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貳佰壹拾叁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玖萬壹仟肆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5052號)
緣債務人陳文明於民國93年08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4年02月23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199,213元整,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償勝金】期前利息107724元,自民國95年02月03日起至民國104年02月23日止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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