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55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5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552號聲請人樂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世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1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書記官黃怜瑄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55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1美德耐股份有限公司 賴調元 華南商業銀行大安分行109年6月20日24,449元PD00000002吉杏展業股份有限公司賴調元華南商業銀行大安分行109年6月20日450元QD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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