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314號原告 張育強 被告 蔡家核 上列被告蔡家核因傷害案件(111年度訴字第115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連雅婷
法官黃園舒
法官陳宏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維倫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