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8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抗字第8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891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林君祐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356號,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裁定(聲請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86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甲○○(下稱抗告人)犯附表所示之各罪,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原審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有不得易科罰金罰金之刑(按即附表編號1、4、23、25至30、3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另附表編號18至21、24、34、35、38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係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亦有得易科罰金之刑(按即附表編號2、3、5至17、22、31至3
3、3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惟受刑人已於民國110年4月6日在定刑聲請切結書上簽名捺印,同意就附表各罪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茲檢察官向原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抗告人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所犯附表罪數雖達38件,但所犯均非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原裁定所定之執行刑竟相差5年6月,明顯過重,故請求撤銷原裁定,另為更輕之定刑云云。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1條第5款明定之。且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抗告人犯普通竊盜罪(共15罪)、加重竊盜罪(共2罪)、加重竊盜罪未遂(共1罪)、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竊盜罪(共8罪)、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加重竊盜罪(共8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4罪),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原審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38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各判決、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聲請書附表及原裁定附表編號17至22所示之罪之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均誤載為107年5月28日,應予更正如下)。茲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之原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因附表編號17至38所示之罪均為抗告人於附表編號1至16裁判確定前所犯之罪,依同法第53條之規定,且抗告人已於110年4月6日定刑聲請切結書上簽名捺印,同意就附表各罪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件自得依檢察官之聲請就上開各罪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是原審就此部分定刑之法定要件審核,均無任何違誤。
五、針對原審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確在附表編號1至38之有期徒刑總和16年4月(即外部性界線)之範圍內,已減輕達7年10月,且未逾越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各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11年2月(即內部性界線),其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權行使,並未逾越法律授予裁量權之目的,尚無顯然濫用裁量權之情形;此外,前開相關確定判決法院業已考量抗告人所犯附表各該罪名之種類相同或相似,給予定刑上之寬減(詳附表),但抗告人於短期間內不斷為竊盜犯行,不僅單純竊取他人財物,還盜刷竊得之他人所有信用卡,侵害他人財產權益,抗告人更多次(翻牆)入侵校園,逐一搜刮無學生上課之教室內多人財物,危害校園安寧秩序,為整體非難評價時自應予以斟酌;雖抗告人稱其所犯各罪均非重罪、原審定刑過重云云,然而,抗告人自行以3年重罪與原裁定定刑結果之差距作為計算標準,並無任何根據,縱使抗告人所犯確實均非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3年以上之重罪,但抗告人之犯罪次數及情節,對社會秩序及他人(含少年)財產權益之損害仍屬重大,且附表所示各罪歷經各法院各定應執行刑後,已有相當之減輕,此次定刑自不應再給予過多之寬減,故原裁定之上開定刑結果實難認為過重,抗告人之上開主張,並非可採。
六、綜上所述,原裁定就抗告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雖理由疏略,容有不當,但依據本院前揭說明,經核該定刑結果並無明顯過重,或違背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等之情形,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周明鴻法官吳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家慧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加重竊盜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6年7、8月間某日106/08/02106/08/07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1144號等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1144號等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1144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67號等107年度審訴字第167號等107年度審訴字第167號等判決日期107/05/22107/05/22107/05/22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67號等107年度審訴字第167號等107年度審訴字第167號等判決確定日期107/06/20107/06/20107/06/2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是備註臺北地檢109年度觀執更字第5號臺北地檢108年度執緝字第1564號編號1、4前經臺北地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167號等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2、3、5至16前經臺北地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167號等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編號456罪名加重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6/08/17106/09/06106/09/07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1144號等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1144號等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1144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67號等107年度審訴字第167號等107年度審訴字第167號等判決日期107/05/22107/05/22107/05/22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67號等107年度審訴字第167號等107年度審訴字第167號等判決確定日期107/06/20107/06/20107/06/2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是備註臺北地檢109年度觀執更字第5號臺北地檢108年度執緝字第1564號編號1、4前經臺北地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167號等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2、3、5至16前經臺北地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167號等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編號789罪名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竊盜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6/09/07106/09/11106/09/11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1144號等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1144號等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1144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67號等107年度審訴字第167號等107年度審訴字第167號等判決日期107/05/22107/05/22107/05/22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67號等107年度審訴字第167號等107年度審訴字第167號等判決確定日期107/06/20107/06/20107/06/2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北地檢108年度執緝字第1564號編號2、3、5至16前經臺北地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167號等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6/09/14106/09/25106/10/23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1144號等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1144號等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1144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67號等107年度審訴字第167號等107年度審訴字第167號等判決日期107/05/22107/05/22107/05/22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67號等107年度審訴字第167號等107年度審訴字第167號等判決確定日期107/06/20107/06/20107/06/2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北地檢108年度執緝字第1564號編號2、3、5至16前經臺北地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167號等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6/10/25106/11/27106/09/15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1144號等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1144號等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1144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67號等107年度審訴字第167號等107年度審訴字第167號等判決日期107/05/22107/05/22107/05/22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67號等107年度審訴字第167號等107年度審訴字第167號等判決確定日期107/06/20107/06/20107/06/2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北地檢108年度執緝字第1564號編號2、3、5至16前經臺北地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167號等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編號161718罪名竊盜罪加重竊盜未遂罪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6/12/15106/08/18106/10/16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1144號等士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446號等士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446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67號等107年度易字第121號107年度易字第121號判決日期107/05/22107/05/24107/05/24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67號等107年度易字第121號107年度易字第121號判決確定日期107/06/20107/06/25107/06/2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否(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北地檢108年度執緝字第1564號士林地檢108年度執緝字第1047號士林地檢108年度執緝字第1048號編號2、3、5至16前經臺北地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167號等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編號17、22前經士林地院以107年度易字第12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編號18至21前經士林地院以107年度易字第12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192021罪名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6/11/20106/11/23106/12/26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446號等士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446號等士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446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21號107年度易字第121號107年度易字第121號判決日期107/05/24107/05/24107/05/24確定判決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21號107年度易字第121號107年度易字第121號判決確定日期107/06/25107/06/25107/06/2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得易服社會勞動)否(得易服社會勞動)否(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士林地檢108年度執緝字第1048號編號18至21前經士林地院以107年度易字第12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222324罪名竊盜罪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加重竊盜罪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7/01/01106/09/19106/09/22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446號等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5049號等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5049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21號107年度審易字第996號107年度審易字第996號判決日期107/05/24107/06/25107/06/25確定判決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21號107年度審易字第996號107年度審易字第996號判決確定日期107/06/25107/07/30107/07/3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否(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士林地檢108年度執緝字第1047號士林地檢108年度執緝字第1044號士林地檢108年度執緝字第1046號編號17、22前經士林地院以107年度易字第12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編號23、25至30前經士林地院以107年度審易字第99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編號252627罪名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加重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6/10/03106/10/06106/10/18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5049號等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5049號等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5049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07年度審易字第996號107年度審易字第996號107年度審易字第996號判決日期107/06/25107/06/25107/06/25確定判決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07年度審易字第996號107年度審易字第996號107年度審易字第996號判決確定日期107/07/30107/07/30107/07/3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士林地檢108年度執緝字第1044號編號23、25至30前經士林地院以107年度審易字第99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編號282930罪名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加重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6/10/20106/11/06106/12/08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5049號等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5049號等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5049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07年度審易字第996號107年度審易字第996號107年度審易字第996號判決日期107/06/25107/06/25107/06/25確定判決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07年度審易字第996號107年度審易字第996號107年度審易字第996號判決確定日期107/07/30107/07/30107/07/3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士林地檢108年度執緝字第1044號編號23、25至30前經士林地院以107年度審易字第99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編號313233罪名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12/19106/12/23107/01/01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5049號等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5049號等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5049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07年度審易字第996號107年度審易字第996號107年度審易字第996號判決日期107/06/25107/06/25107/06/25確定判決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07年度審易字第996號107年度審易字第996號107年度審易字第996號判決確定日期107/07/30107/07/30107/07/3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士林地檢108年度執緝字第1045號編號31至33前經士林地院以107年度審易字第99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343536罪名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竊盜罪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加重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10/31106/12/22106/11/03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基隆地檢107年度偵字第467號等基隆地檢107年度偵字第467號等新北地檢107年度偵緝字第209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8年度基簡字第1805號108年度基簡字第1805號109年度審易緝字第6號判決日期108/12/31108/12/31109/02/20確定判決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8年度基簡字第1805號108年度基簡字第1805號109年度審易緝字第6號判決確定日期109/02/03109/02/03109/03/2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得易服社會勞動)否(得易服社會勞動)否備註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第733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066號編號34、35前經基隆地院以108年度基簡字第180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編號3738以下空白罪名竊盜罪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6/12/28106/10/27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938號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550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士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9年度審簡字第82號109年度審簡字第228號判決日期109/03/13109/04/14確定判決法院士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9年度審簡字第82號109年度審簡字第228號判決確定日期109/04/21109/05/2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461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84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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