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824號債權人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宇君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思綺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2項、民法第297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略以:債務人前與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租用門號,債務截至帳單逾期日止,積欠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應付之專案補償款共新臺幣25,693元,而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09年12月10日將上開債權讓與債權人等語。
三、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發給支付命令,僅檢附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電信費繳款通知、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債權讓與通知書,並未提出聲請狀所載已向債務人通知債權讓與之雙掛號回執或其他釋明文件,經本院於110年6月29日函請債權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債權人於110年7月8日收受通知後,迄未補正。本院形式審查,不能認債權讓與通知已達到債務人,依前開規定,債權人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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