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2號聲請人 蔡友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8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佩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書記官李偉民附表:110年度除字第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台幣)票據號碼備考1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門分公司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門分公司92年12月29日40,000元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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