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07號
債權人台東縣池上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業榮
債務人 黃德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佰捌拾伍萬壹仟貳佰貳拾參元及新臺幣貳佰陸拾伍萬捌仟捌佰陸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黃德光邀其餘債務人余韻菁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二筆:800萬元整(1)500萬元整,借款期間自109年02月19日起至119年02月19日止,每月1期分120期按期平均攤付本息,約定利息按年息2.92%計付,嗣後如遇利率調整則貸款利息自利率調整日起改按新利率計息。(2)300萬元整,借款期間自110年07月01日起至118年07月01日止,每月1期分96期按期平均攤付本息,約定利息按年息2.67%計付,嗣後如遇利率調整則貸款利息自利率調整日起改按新利率計息。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借據為證。
㈡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㈢債務人黃德光應於每月19日及10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114年04月19日及114年04月10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依授信約定書中第六條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又余韻菁既就本案債務願認連帶保證人,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編號
金額(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民國)
週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計算方式
1
3,851,223元
114年4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3.545%
114年5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2
2,658,863元
114年4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3.545%
114年5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