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2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2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263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鄭文傑 債務人 陳秀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柒萬玖仟伍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肆仟參佰參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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