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16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165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登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7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登維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肆包(含袋重分別為壹點玖叁公克、零點柒叁公克、零點貳柒公克、零點貳柒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