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67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選任辯護人 王道元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所載。
二、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犯加重強盜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97年
2月26日執行羈押在案。
三、查被告雖以前開情詞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按法院於認定羈押被告之原因是否存在時,僅就被告是否犯罪嫌疑重大,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1條之1所定情形,及有無保全被告或證據使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之必要為審酌,至被告家庭狀況、就學情形等,則非在斟酌之列。茲本院審酌本件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本件聲請難認有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美玲
法官林靜梅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