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00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0031號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陳彧 債務人 吳明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伍仟壹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該期年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該期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捌仟柒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
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