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70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70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70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丁○○○
一、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玖仟貳佰伍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柒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九七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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