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73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73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73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丁○○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甲○○
一、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叁拾貳萬肆仟貳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期間及利率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如對債務人乙○○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甲○○清償之。
二、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