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4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鈞院以97年度催字第13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期限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32號公示催告,並由聲請人於民國97年11月5日刊登於太平洋日報,有聲請人所提新聞紙1件為證,該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5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書記官周素秋附表:
┌─────────────────────────────────────────────────┐│附表:98年度除字第4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未記載)│1│630││││││││││├──┼──────────────┼────────────┼─────┼───┼────┼───┤│002│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未記載)│1│44││││││││││├──┼──────────────┼────────────┼─────┼───┼────┼───┤│003│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未記載)│1│100││││││││││├──┼──────────────┼────────────┼─────┼───┼────┼───┤│004│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未記載)│1│46││││││││││├──┼──────────────┼────────────┼─────┼───┼────┼───┤│005│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未記載)│1│49││││││││││├──┼──────────────┼────────────┼─────┼───┼────┼───┤│006│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未記載)│1│26││││││││││├──┼──────────────┼────────────┼─────┼───┼────┼───┤│007│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0│(未記載)│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