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22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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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2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23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19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公然侮辱、恐嚇危害安全等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楊真明法官王國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昭容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公然侮辱│恐嚇危害安全│├────────┼──────────┼──────────┤│宣告刑│拘役10日(已執畢)│拘役20日│├────────┼──────────┼──────────┤│犯罪日期│97.05.28│97.05.28│├────────┼──────────┼──────────┤│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7年度偵字第│南投地檢9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3300號│3300號│├─┬──────┼──────────┼──────────┤│最│法院│南投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簡上字第121號│98年度上易字第1346號││實├──────┼──────────┼──────────┤│審│判決日期│98.04.22│98.09.23│├─┼──────┼──────────┼──────────┤│確│法院│南投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7年度簡上字第121號│98年度上易字第134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04.22│98.09.2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是│├────────┼──────────┼──────────┤│備註│南投地檢98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98年度執字第│││1994號│265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