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70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4樓代理人 趙懷琪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
人、債務人清冊;前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應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第5項、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
致本院無法審查其聲請是否有理由,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書記官詹雪娥附表:
┌─┬───────────────────────────────┐││應補正資料│├─┼───────────────────────────────┤│1│聲請前2年內,聲請人及其配偶所有銀行、郵局帳戶存摺影本、證券存│││摺影本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2│受扶養人 高陳謹 之全戶戶籍謄本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附具其95、│││96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3│提出保險單影本,並說明該保險契約有無保單價值準備金或年金收入等│││具體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