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4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承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承澔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受刑人林承澔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檢察官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有民國110年1月4日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許文碩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朔姿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附表】:受刑人林承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7年12月9日17時20分│107年12月18日│107年5月29日│││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臺中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108年度毒偵字第477號│108年度毒偵字第101號│107年度毒偵字第983號│││││等│├─┬──────┼──────────┼──────────┼──────────┤│最│法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8年度簡字第794號│108年度簡字第281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701││實││││號││審├──────┼──────────┼──────────┼──────────┤││判決日期│108年5月31日│108年6月28日│108年10月30日│├─┼──────┼──────────┼──────────┼──────────┤│確│法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簡字第794號│108年度簡字第281號│109年度台上字第86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7月5日│108年8月5日│109年2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得易科罰金、得易│是,得易科罰金、得易│否,不得易科罰金、不││、易服社會勞動之│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3516│109年度執更字第3516│109年度執更字第3516│││號│號│號│││(編號1至4經本院109│(編號1至4經本院109│(編號1至4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534號裁定│年度聲字第1534號裁定│年度聲字第153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月)│月)│└────────┴──────────┴──────────┴──────────┘┌────────┬──────────┬──────────┬──────────┐│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自由││├────────┼──────────┼──────────┼──────────┤│宣告刑│①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8月(共2罪)││││②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①107年8月底、9月初│①106年12月27日││││間某日│②107年1月2日││││②107年12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107年度偵字第34854號│107年度偵字第5713號││││等│等││├─┬──────┼──────────┼──────────┼──────────┤│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973│108年度上訴字第1902│││││號│號│││審├──────┼──────────┼──────────┼──────────┤││判決日期│108年12月19日│109年9月22日││├─┼──────┼──────────┼──────────┼──────────┤│確│法院│最高法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733│108年度上訴字第1902│││││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9年3月25日│109年10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否,不得易科罰金、不│││、易服社會勞動之│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3516│110年度執助字第59號││││號│(經確定判決定應執行││││(經臺中地院108年度│有期徒刑1年)││││訴字第30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編號1至4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53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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