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亞茹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4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亞茹因詐欺等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林亞茹因詐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許文碩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朔姿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附表】:受刑人林亞茹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7月(共17│有期徒刑2年1月(共4│有期徒刑2年7月(共2│││罪)│罪)│罪)│├────────┼──────────┼──────────┼──────────┤│犯罪日期│106年10月23日(2次)│106年10月29日│106年10月19日│││106年10月25日│106年12月05日│106年12月21日│││106年10月27日│106年12月19日││││106年11月05日│107年01月07日││││106年11月14日│││││106年11月20日│││││106年12月06日│││││106年12月12日│││││106年12月18日(2次)│││││106年12月22日│││││106年12月25日│││││106年12月29日│││││107年01月01日│││││107年01月05日│││││107年01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苗栗地檢│苗栗地檢││年度案號│107年度偵字第749號│107年度偵字第749號│107年度偵字第749號│││等│等│等│├─┬──────┼──────────┼──────────┼──────────┤│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8年度原上更一字第4│108年度原上更一字第4│108年度原上更一字第4││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9年01月21日│109年01月21日│109年01月21日│├─┼──────┼──────────┼──────────┼──────────┤│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8年度原上更一字第4│108年度原上更一字第4│108年度原上更一字第4││決││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02月26日│109年02月26日│109年02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否,不得易科罰金、不││、易服社會勞動之│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苗栗地檢│苗栗地檢│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993號│109年度執字第993號│109年度執字第993號│└────────┴──────────┴──────────┴──────────┘┌────────┬──────────┬──────────┬──────────┐│編號│4│5││├────────┼──────────┼──────────┼──────────┤│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共70罪│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6年10月19日至106年│106年10月18日││││12月14日扣除106年10│││││月19日、23日、25日、│││││27日、29日、106年11│││││月05日、14日、20日、│││││106年12月05日、06日│││││、12日及106年12月16│││││日至107年01年18日扣│││││除106年12月18日、21│││││日、22日、19日、25日│││││、29日、107年01月01│││││日、05日、07日、17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苗栗地檢│││年度案號│107年度偵字第749號│107年度偵字第749號││││等│等││├─┬──────┼──────────┼──────────┼──────────┤│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8年度原上更一字第4│109年度原上更二字第│││實││號│13號、109年度上更二│││審│││字第215、216、217、││││││218、219號│││├──────┼──────────┼──────────┼──────────┤││判決日期│109年01月21日│109年09月30日││├─┼──────┼──────────┼──────────┼──────────┤│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8年度原上更一字第4│109年度原上更二字第│││決││號│13號、109年度上更二││││││字第215、216、217、││││││218、219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02月26日│109年11月0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否,不得易科罰金、不│││、易服社會勞動之│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苗栗地檢│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993號│109年度執字第36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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