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醫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醫字第12號原告 申敏長
申怡青 申立銘 申淑青 上4人訴訟代理人 林維信 律師被告 蕭博懷
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上1人法定代理人 李飛鵬 上1人訴訟代理人 蕭維德 律師
黃金洙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3月27日下午2時在本院民事法庭大樓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書記官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