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單聲沒字第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56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振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執聲沒字第4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STUSSY」商標帽子壹個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調偵字第1563號被告蔡振龍違反商標法一案,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06年8月8日期滿,本件扣案之物(105年度紅保字第1551號),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刑法有關沒收之相關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開始施行;且於刑法第2條第2項亦已明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本件有關沒收部分,自應適用刑法於105年7月1日施行之相關規定,先予敘明。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修正後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商標法第98條關於侵害商標權之物沒收之規定,業於105年11月30日修正,並自同年12月15日施行,是關於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自應適用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再商標法第98條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參照司法院101年度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刑事訴訟類相關議題提案及研討結果第
1號研討結果、司法院98年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刑事訴訟類第5號研討結果)。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調偵字第156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於106年8月8日期滿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考。而扣案之帽子1個(105年度紅保字第1551號),經送鑑定之結果,確屬仿冒「STUSSY」商標之商品,有扣案物照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鑑定報告書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是本件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
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陳志峯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簡毓伶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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