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0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0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04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百奇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百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百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民國104年12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3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陳百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190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嗣因撤回上訴而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367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
受刑人現在監接續執行上開合計有期徒刑2年,刑期終結日期為106年12月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6年11月12日。茲受刑人於106年3月17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
106年3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6015773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芳瑤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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