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656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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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656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考試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5年度訴字第00656號原告甲○○被告考選部代表人乙○○部長)住同訴訟代理人丁○○
丙○○上列當事人間因考試事件,原告不服考試院中華民國95年1月13日95考台訴決字第014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一、事實概要:原告參加民國(下同)94年第二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人員考試醫事放射師考試(下稱系爭考試),總成績為59.58分,因未達及格標準60分,致未獲及格,於收受被告寄發之成績及結果通知書後,申請複查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經被告調出原告各該科目試卡核對結果,並無漏未評閱情事,且評定分數亦與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所載相符,旋即於
94年9月26日以選專字第0943301811號書函檢附成績複查(下稱系爭處分)表復知原告。原告不服未獲及格,於94年10月17日向被告提起訴願,認其「醫學物理學與輻射安全」、「放射線治療原理與技術學」及「核子醫學診療原理與技術學」等3科目(下稱系爭科目)考試成績與其自行核算之結果不符,請求重新查閱,案經被告移由考試院審理,經以訴願決定駁回。原告猶表不服,遂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兩造聲明:㈠原告聲明求為判決:
⒈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被告聲明求為判決:
⒈駁回原告之訴。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兩造之爭點:原告系爭科目之考試成績有無評閱計算錯誤?㈠原告主張之理由:
⒈94年第二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醫事人員
考試醫事放射師考試(以下簡稱本項考試)曾於網路上公布正確答案,經原告核對,發現原告應考之「醫學物理學與輻射安全」、「放射線治療原理與技術學」及「核子醫學診療原理與技術學」等3科目考試成績與其自行核算之結果不符,而部分題目應為加分題。
⒉系爭考試有3科分數與原告在考試時畫在題目上的答案核
對的分數不同,經核對更正後最後公告的答案並含送分題。3科都是選擇題,因此請求重新查閱。
㈡被告主張之理由:
⒈按本次考試業於94年9月14日榜示,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醫事人員考試規則第12條第1項規定:
「本考試各類科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60分及格。」查原告參加本項考試總成績為59.58分,未達上開考試規則所定總成績滿60分之及格標準,爰未獲及格。原告曾於同年月19日申請複查全部應試科目(共6科)之成績,案經被告依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規定之程序,調出原告全部應試科目之試卷(均為測驗式試卷),詳實核對入場證號碼與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上編號無誤,檢查作答方法符合規定,並以電子計算機高、低感度各重讀一次無誤後,其各應試科目成績與原成績及結果通知書登載之分數相符,被告旋於同年月26日以選專字第0943301811號書函復知原告所複查各應試科目成績均與原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登載之分數相符在案,合先敘明。
⒉復按本項考試係依典試法之規定,組織典試委員會辦理典
試事宜,有關應考人考試成績之評定,並依典試法及閱卷規則相關規定辦理。依典試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申論式試卷評閱得採單閱、平行兩閱等方式行之。測驗式試卷採電子計算機評閱。」另依閱卷規則第17條規定:「(第1項)用電子計算機閱卷時,應以高感度、低感度各讀一遍。(第2項)各題以高、低感度讀入之答案中有其一與標準答案相符者,該題即給分。」查本項考試應試科目計6科,皆採測驗式試題,應考人作答之測驗式試卷於考試結束後,即儘速在典試委員長主持下,由被告試務承辦單位會同資訊管理處依節次進行試卷拆封、讀入答案及整理順號,嗣以電子計算機高、低感度各讀一遍。各題以高、低感度讀入之答案中有其一與標準答案相符者,該題即給分。試卷答案讀入後,迅速燒製光碟,由被告政風室保管;讀入之電子檔案由資訊管理處保管,除有特殊情形經典試委員長核定,並依規定重新核算成績外,不得更動電子檔案內容,整個試卷評閱程序審慎嚴謹。
⒊原告認其參加本項考試「醫學物理學與輻射安全」、「放
射線治療原理與技術學」及「核子醫學診療原理與技術學」等3應試科目成績與其自行核算之結果不符,厥為個人主觀見解,與事實有違;且原告前經向被告申請複查各應試科目成績,業由被告依複查成績規定程序,詳實查核後均無錯誤,並復知原告在案。是以,被告對原告所為未予及格之處分,俱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無違誤。
⒋綜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請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典試法第1條規定:「依法舉行考試時,其典試事宜,除檢覈外,依本法行之。」、同法第2條第1項規定:「典試設典試委員會。同一年度同一考試舉辦2次以上者,得視需要組織常設典試委員會。」、同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閱卷委員應依據法定職權,運用其學識經驗,就應考人之作答內容為客觀公正之衡鑑。」、同條第2項規定:「閱卷開始後,如發現評閱程序違背法令或有錯誤或評分不公允或寬嚴不一時,得由分組召集人商請原閱卷委員重閱。必要時,得由分組召集人徵得典試委員長同意後,另組閱卷小組評閱之。」、同條第3項規定:「考試成績評定開拆彌封後,除有違法情事或依形式觀察有顯然錯誤,經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不得再行評閱。」、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申論式試卷評閱得採單閱、平行兩閱等方式行之。測驗式試卷採電子計算機評閱。」同條第2項規定:「閱卷規則及試卷保管辦法,由考試院定之。」同法第22條第1項規定:「應考人於考試後對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如有疑義,應於規定期限內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同條第2項規定:「試題疑義提出之期限、程序、處理原則及其他有關事項,由考試院定之。」
二、次按閱卷規則第26條規定:「考試後,應考人於規定期限內對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提出疑義時,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之規定處理並據以計分;在規定期間內對評分提出疑義時,依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之規定處理。」同規則第17條第1項規定:「用電子計算機閱卷時,應以高感度、低感度各讀一遍。」、同條第2項規定:「各題以高、低感度讀入之答案中有其一與標準答案相符者,該題即給分。」
三、查本件原告參加94年系爭考試,總成績為59.58分,因未達及格標準60分,未獲及格,於收受被告寄發之成績及結果通知書後,申請複查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經被告調出原告各該科目試卡核對結果,並無漏未評閱情事,且評定分數亦與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所載相符,旋即以系爭處分復知原告。原告不服,於94年10月17日提起訴願,認系爭科目考試成績與其自行核算之結果不符,乃請求被告重新查閱,案經被告移由考試院審理,經以訴願決定駁回。原告猶表不服,乃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之事實,有系爭科目試題標準答案、原告試卷電腦作答卡3紙、系爭處分及訴願書等各附原處分卷足稽,堪認為真實。兩造主要爭執在:原告系爭科目之考試成績有無評閱計算錯誤?
四、經查:㈠本件兩造爭執之系爭考試成績之科目僅為「醫學物理學與輻
射安全」(下稱科目1)、「放射線治療原理與技術學」(下稱科目2)及「核子醫學診療原理與技術學」(下稱科目3)等3科目,有其起訴狀在卷足考,先予敘明。
㈡查本件原告主張依網路上公布系爭科目之答案,經核對系爭
科目之成績與被告寄發之成績不符合,因部分試題有加分題,與自行核算之結果不符,故請求重新查閱等語。
㈢然查,經拆閱被告所提原告所爭執系爭科目之試卷作答電腦
卡3張,其中科目1(試題代號:2106),試題為80題,其中第1題答C或D者,均給分;第28題答C者給分,第32題一律給分,第59題一律給分。據之對照被告所公布之標準答案,原告答對56題,答錯24題,與系爭處分成績表「節次02」、測驗式試題欄「答對題數」之記載「056」相吻合,並無核閱計算錯誤情形。
㈣再者,科目2(試題代號:5106),試題亦為80題,其中第
9題答C或D者均給分,第14題一律給分,第23題一律給分,第30題答B或C者,均給分。據之對照被告所公布之標準答案,原告答對54題,答錯26題,與系爭處分成績表「節次
05」、測驗式試題欄「答對題數」之記載「054」相吻合,亦無核閱計算錯誤情形。
㈤至於,科目3(試題代號:6106),試題亦為80題,其中第
6題答D者給分,第70題答A或B者均給分。據之對照被告所公布之標準答案,原告答對37題,答錯43題,與系爭處分成績表「節次06」、測驗式試題欄「答對題數」之記載「
037」相吻合,亦無核閱計算錯誤情形。
五、綜上,原告主張系爭科目之評閱成績計算有誤等云,既與開拆其答案卡對照標準答案之結果不合,核屬個人主觀想法,系爭科目之成績計算並無錯誤,所訴均委無足採,從而被告依首揭規定,以系爭處分通知原告之成績,並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原告徒執前詞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3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
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慧娟
法官許瑞助法官陳鴻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
書記官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