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421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39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如起訴書所載(詳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丙○○業於民國95年2月13日死亡,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一紙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同案被告甲○○、乙○○嗣另行審結,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豫雙
法官俞秀美法官林韋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5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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