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4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48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楊惟理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孟庭 即安生冷氣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支付因追償奔波成本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就此部分未提出任何釋明,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駁回處分不服,應於本件支付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