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7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17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78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葉景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8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乘機性交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經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簡婉倫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宜珊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附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6/08/14106/08/11106/10/18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6年度偵緝字第2020號臺中地檢106年度偵緝字第2020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緝字第156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522號107年度訴字第522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346號判決日期107/07/26107/07/26109/08/20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522號107年度訴字第522號109年度台上字第5281號判決確定日期107/08/30107/08/30109/11/0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4790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4790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6997號編號1至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附表:編號4罪名乘機性交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犯罪日期106/08/20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緝字第1579、158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9年度侵上訴字第130號判決日期109/12/24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982號判決確定日期110/04/2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1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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