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69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雪娥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字第10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雪娥因賭博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爰就該案所查扣之物及被告自行繳納之犯罪所得,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第38條之1第1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及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在其住處經營六合彩簽賭站,於民國106年1月24日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其住處搜索查獲,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被告並於106年6月27日自行繳納犯罪所得新臺幣24萬元,有被告之警詢筆錄、偵訊筆錄、本院搜索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橋頭地檢署106年度檢管字第183號扣押物品清單、橋頭地檢署贓證物款收據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所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同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業經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150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命被告應書立悔過書,並接受法治教育1場次,而被告已履行完畢,且上開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橋頭地檢署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1503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嗣更名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長106年度上職議字第4773號駁回再議處分書、橋頭地檢察署106年度緩字第1679號緩起訴執行卷宗可參。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乃被告所有供其經營六合彩簽賭站之犯罪所得及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偵訊時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是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本院裁定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書記官董明惠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計算機1台│├──┼────────────────────┤│2│六合彩簽賭項目印章14個│├──┼────────────────────┤│3│電話答錄機1台│├──┼────────────────────┤│4│傳真機5台│├──┼────────────────────┤│5│SAMSUNG牌手機1支(含0000000000門號SIM│││卡1枚,IMEI碼:000000000000000000、3572│││00000000000000)│├──┼────────────────────┤│6│六合手冊對照表1本│├──┼────────────────────┤│7│開獎日期1張│├──┼────────────────────┤│8│倍數表1張│├──┼────────────────────┤│9│封牌傳真1張│├──┼────────────────────┤│10│簽注單52張│├──┼────────────────────┤│11│電話機1台│├──┼────────────────────┤│12│新臺幣24萬元(犯罪所得,被告自行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