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0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0062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白茗豪 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補正債務人白茗豪之信用卡申請書過院參辦。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書記官楊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