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1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1411號聲請人即陳報人即繼承人 鍾淑玲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鍾俊才 (亡)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民法第1156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陳報人為被繼承人之胞妹,因被繼承人死亡,其未婚、無嗣且父母均已歿,陳報人為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爰檢具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遺產清冊等件,依上開規定陳報遺產清冊,並請依法為公示催告云云。
三、經查,本件陳報人為被繼承人之胞妹,被繼承人已於民國10
9年3月9日死亡等情,業經陳報人提出前開文件為證,堪認屬實。惟查,被繼承人之胞妹 鍾淑琴 前業已向本院聲明陳報遺產清冊,並經本院以109年度司繼字第1410號民事裁定准為公示催告在案,是依首揭規定,因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已依法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則其他繼承人即視為已陳報。準此,本件無再重複陳報之必要,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李心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