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508號債權人 朱昭直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馨云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時,債權人就其請求,應釋明之。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應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規定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9年2月3日之聲請狀所提事證,不足釋明及特定其請求,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1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呂姿穎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