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斗簡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巷41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
字第5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漁網壹張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同,茲
引用之。扣案之漁網壹張係被告所有供行竊所用之物業據被
告於警訊中坦承明確,併予宣告沒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四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五○第一項、第
四五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二○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
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
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
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或影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