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20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20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02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童本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9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童本享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童本享因偽造文書、妨害自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等數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上開數罪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本案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等數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該等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為得聲請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1、5至11所示之罪,則為不得聲請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則為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前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曾經法院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如附表編號5至11所示之罪,曾經法院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6月,並均確定在案,本院考量法律性內部界限之拘束,不得重於原裁判原定應執行刑之總和,使受刑人陷於更不利之結果,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唐中興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湘玲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妨害自由│妨害自由││││(強制罪)│(強制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2.11.18│105.02.16│105.02.16│├───────────┼──────────┼──────────┼──────────┤│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2754號│第21060、21062號、│第21060、21062號、││││105年度少連偵字第242│105年度少連偵字第242││││號│號│├─┬─────────┼──────────┼──────────┼──────────┤│最│法院│臺灣高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2089│105年度訴字第1550號│105年度訴字第1550號││實││號││││審├─────────┼──────────┼──────────┼──────────┤││判決日期│105/12/16│106/10/06│106/10/06│├─┼─────────┼──────────┼──────────┼──────────┤│確│法院│最高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6年度台上字第1555│105年度訴字第1550號│105年度訴字第1550號││決││號││││├─────────┼──────────┼──────────┼──────────┤││判決確定日期│106/05/11│107/02/08│107/02/0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是│├───────────┼──────────┼──────────┼──────────┤│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助│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字第1069號│第5819號│第5819號││││││││││││││││└───────────┴──────────┴──────────┴──────────┘┌───────────┬──────────┬──────────┬──────────┐│編號│4│5│6│├───────────┼──────────┼──────────┼──────────┤│罪名│妨害自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恐嚇)│(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年1月│有期徒刑7年1月│├───────────┼──────────┼──────────┼──────────┤│犯罪日期│105.02.17│104年9月間某日│104年10月下旬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1060、21062號、│第21060、21062號、│第21060、21062號、│││105年度少連偵字第242│105年度少連偵字第242│105年度少連偵字第242│││號│號│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550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27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27號││實││││││審├─────────┼──────────┼──────────┼──────────┤││判決日期│106/10/06│107/03/01│107/03/01│├─┼─────────┼──────────┼──────────┼──────────┤│確│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550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339│107年度台上字第3339││決│││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7/02/08│107/09/27│107/09/2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否│├───────────┼──────────┼──────────┼──────────┤│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5819號(編號2-4定│第15775號│第15775號│││應執行徒刑9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1月│有期徒刑7年1月│有期徒刑7年2月│├───────────┼──────────┼──────────┼──────────┤│犯罪日期│104年9月間某日│104年9月間某日│105年2月中旬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1060、21062號、│第21060、21062號、│第21060、21062號、│││105年度少連偵字第242│105年度少連偵字第242│105年度少連偵字第242│││號│號│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27│107年度上訴字第127│107年度上訴字第127││││號│號│號││實├─────────┼──────────┼──────────┼──────────┤│審│判決日期│107/03/01│107/03/01│107/03/01│├─┼─────────┼──────────┼──────────┼──────────┤│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339│107年度台上字第3339│107年度台上字第3339││決││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7/09/27│107/09/27│107/09/2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5775號│第15775號│第15775號││││││││││││││││└───────────┴──────────┴──────────┴──────────┘┌───────────┬──────────┬──────────┬──────────┐│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轉讓偽藥)││││││├───────────┼──────────┼──────────┼──────────┤│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7年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5年3月間某日│105.06.18│105.02.1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1060、21062號、│第21060、21062號、│第21060、21062號、│││105年度少連偵字第242│105年度少連偵字第242│105年度少連偵字第242│││號│號│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27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27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27號││實││││││審├─────────┼──────────┼──────────┼──────────┤││判決日期│107/03/01│107/03/01│107/03/01│├─┼─────────┼──────────┼──────────┼──────────┤│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339│107年度台上字第3339│107年度台上字第3339││決││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7/09/27│107/09/27│107/09/2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5775號│第15775號(編號5-11│第15776號(執畢日116││││定應執行徒刑8年6月)│.06.02)│││││││││││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