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518號上訴人新北市鶯歌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周晉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74,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7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書記官陳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