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64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6480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盧昱㢬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宥宏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未依法繳納執行費新台幣564元及提出本票原本,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8日核發執行命令,命其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均迄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