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73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73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73152號債權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蔡國卿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游敏茹 即立研企業社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訴訟費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就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惟未一併指明應受執行之標的物,僅聲請本院調查債務人之財產暨所得資料、於勞工保險局之投保資料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資料,依上開規定,應由債務人住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而債務人之住所地係苗栗縣,核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邦琦

更多裁判書